發(fā)文單位: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
文 號:津勞社局發(fā)(2008)32號
發(fā)布日期:2008-2-21
執(zhí)行日期:2008-4-1
各區(qū)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,各局(集團總公司)勞動保障部門及有關單位:
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《關于印發(fā)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(guī)定的通知》(津政發(fā)(2003]107號)規(guī)定,結合我市國民經濟發(fā)展狀況,經市政府同意,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,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從2008年起,我市各區(qū)、縣實行統(tǒng)一的最低工資標準。和平區(qū)、河西區(qū)、南開區(qū)、河東區(qū)、河北區(qū)、紅橋區(qū)、北辰區(qū)、津南區(qū)、東麗區(qū)、西青區(qū)、塘沽區(qū)、漢沽區(qū)、大港區(qū)、開發(fā)區(qū)、保稅區(qū)、新技術產業(yè)園區(qū)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740元、每小時4.4元,調整為每月820元、每小時4.7元。
寶坻區(qū)、武清區(qū)、靜?h、薊縣、寧河縣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720元、每小時4.3元,調整為每月820元、每小時4.7元。
二、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7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7.8元。
三、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,至2010年4月1日廢止。
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